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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台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數 額 日期,由臺灣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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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