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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47條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有關依法設立分公司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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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