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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44條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置備足供貨櫃、貨物、車輛、機具存放及貨物起卸場所,辦理公司登記,檢附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並向海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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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