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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最低資本額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設備基準、經營項目、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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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4條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第45條貨櫃集散站之貨櫃運輸出入通道,應與鐵路、公路運輸系統為適當之配合,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及安全。第46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營業費率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47條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外國籍貨櫃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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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