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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8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每六個月將檢定不及格者之檢定報告表彙整,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報請民航局備查。 受委託之個人於檢定作業完成後,應將檢定報告表送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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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