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 第19條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9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構),對其檢定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檢定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