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 第20條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0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及其檢定人員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公告廢止其委託。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