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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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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1條
依
第三條
、
第六條
、
第八條
、
第十條
、
第十二條
及
第十四條
所發給之委託檢定證書有效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次年委託檢定。期滿前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因其檢定考試官離職或喪失資格者,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如因而無法完成檢定工作者,由民航局公告廢止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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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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