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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1條

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發給之委託檢定證書有效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次年委託檢定。期滿前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因其檢定考試官離職或喪失資格者,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如因而無法完成檢定工作者,由民航局公告廢止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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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