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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2條

民航局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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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