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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後,飛安會應立即指定飛航安全官或失事 調查官一名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負責指揮調查相 關之工作,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公布後,依程序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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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