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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航空站內,民航局除應依相關規定先行 處理外,並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確認飛航組員已於航空器關車後立即將座艙語音通話記錄器斷電。 二、告知飛安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航空站外,當地有關機關除依相關規定 辦理外,並應告知飛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後,航空器之所有人、使用人及民航局應 儘速派員趕赴現場,從事或協調配合地方有關機關從事前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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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