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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器失事現場之處理,應以救人、處理罹難者遺體及消防之必要為優先 ,並應儘可能維持航空器殘骸及現場之完整。 為排除其他航空器飛航及起降之障礙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獲飛安 會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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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