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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29條

字母及號碼,字之高度應相等,字之寬度及橫劃之長度應為字高之三分之二,字間間隔應為字寬之四分之一,橫劃作為一字計算,筆劃之寬度應為每字高度之六分之一。但阿拉伯數字「1」 之字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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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