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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48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8條
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目的。 (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 (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四)航空器之三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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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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