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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 第13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3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 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 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 三、主旋翼及旋轉中心或等同之區域。 四、其為直昇機者:副旋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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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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