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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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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站地勤業增加地勤業務項目或於所核准以外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
第二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檢附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 航空站地勤業減少地勤業務項目或停止於所核准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檢附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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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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