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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營運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基本資料。 二、航空站地理位置圖。 三、航空站空側手冊。 四、航空站場站設施配置圖。 五、消防安全設施配置圖。 六、配合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之作業程序。 七、航空站四周噪音敏感地區資料。 八、航空站自我督察計畫。 九、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十、航空站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航空站緊急應變計畫。 十二、航空站收費費率。 十三、非屬國營航空站者,應檢附噪音補償金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 十四、其他有關營運管理及安全事項。 前項手冊內容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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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