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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航空站設施、設備之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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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