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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與貨物及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民航局飛航服務相關設施、設備之設置、作業及維護所需場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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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