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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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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21條
貨物進倉、出倉或交驗,遇有包裝破損或貨物短少、溢量、超重等異常情 況時,航空貨運站應作異常報告由左列人員會同簽證之: 一、貨物進倉或出倉時,由海關及貨主或運送人簽證。 二、貨物交驗時,由海關及貨主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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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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