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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22條

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申 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倉 手續,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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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