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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 第22條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22條
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申 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倉 手續,依
第九條
第二款,
第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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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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