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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23條

出口退關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經海關同意後,送交航空貨運站。 二、航空貨運站根據退關申請書會同駐倉關員複核相符後,將貨物點交貨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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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