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 第3條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3條

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 一、基本外傷藥品。 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 三、急救藥品及器材。 四、解毒用藥。 五、其他依有關公約規定必備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前二項藥品、醫療設備及緊急救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依效期更新。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船舶應備置下列法令規章:一、船員法。二、船舶法。三、海商法。四、商港法。五、海洋污染防制法。…第4條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