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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4條

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 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 第一項應備置藥品涉及管制藥品者,僱用人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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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