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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 第3條
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第3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軟硬體規格;其規格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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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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