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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 第7條
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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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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