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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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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船位回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船位回報器須內建全球定位系統(GPS…第3條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軟硬體規格;其規格由主管機關公告…第4條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裝設之電子海圖,其座標系統應為世界大地座標系統八十四(worldgeode…第5條主管機關應維護、更新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以維持二十四小時正常運作。第6條主管機關應輔導經營者更新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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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