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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當地船務代理業公會。 船務代理業得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於執行代理業務所在縣(市)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委由當地船務公司執行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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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