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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 第27條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
第五條
、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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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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