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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9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認其船舶均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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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