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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101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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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01-1條海難事故行政調查由航政機關辦理,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前項調查人員,於出示證…第102條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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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