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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100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 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 船舶租用人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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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