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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53條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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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