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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 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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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