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26條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經指定為檢驗機構,檢驗其所有之船舶時得不適用前 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