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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7條

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應就各檢驗機構所報檢驗結果加以審查,認 有必要時得實施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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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