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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1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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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