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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8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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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