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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所稱油輪清艙作業(以下簡稱清艙作業)如左: 一、油輪之清洗。 二、油氣之清除。 三、油泥之清除及下卸。 四、油渣之清除及下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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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稱油輪係指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用原油及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第3條本規則所稱化學液體船係指裝載危險性或毒性液體物質貨物之船舶,或部分裝戴散裝危險性或毒性液體貨…第5條清艙作業就業場所應設辦公室、餐廳、浴室、盥洗及左列設備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一、具有水槽…第6條雇主應於工作場所岸邊設置橡膠或繩編防舷碰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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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