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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清艙作業就業場所應設辦公室、餐廳、浴室、盥洗及左列設備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一、具有水槽、燃油槽及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每小時可產生蒸發量七噸以上蒸氣之鍋爐一座。 二、可供四具洗艙機使用之洗艙水加熱器一座。 三、具有洗艙管及控制閥之洗艙機八具。 四、具有容量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並有安全設備之錐頂形儲油槽一座。 五、具有容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並有安全設備且可將含油污水導入油分離器之錐頂型含油污水槽二座。 六、容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油泥收集池一座。 七、每日總處理容量在四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油水分離器一座。 八、防爆型抽油幫浦及掃艙幫浦各一具。 九、防爆型電動馬達或氣動馬達帶動之鼓風機二具。 十、自動放流水偵測器一套。 十一、防爆型對講機三部。 十二、惰性氣體產生器或惰性氣槽一具(座)。 十三、氣動吊重機二具。 十四、可燃性氣體測定器四具。 十五、氧氣測定器二具。 十六、自給式呼吸器四具及備用空氣罐八套。 十七、硫化氫及其他毒性氣體測定器二具。 十八、廢燃油槽一座。 十九、攔油索、吸油材或其他具備防止油類流竄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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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稱油輪係指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用原油及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第3條本規則所稱化學液體船係指裝載危險性或毒性液體物質貨物之船舶,或部分裝戴散裝危險性或毒性液體貨…第4條本規則所稱油輪清艙作業(以下簡稱清艙作業)如左:一、油輪之清洗。二、油氣之清除。三、油泥之清…第6條雇主應於工作場所岸邊設置橡膠或繩編防舷碰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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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