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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航政主管機關除船舶登記簿外,應設置左列簿冊: 一、船舶所有人名簿。 二、船舶特別登記簿。 三、船舶回復登記簿。 四、船舶補充登記簿。 五、船舶登記索引簿。 六、印鑑簿。 七、登記費收入簿。 八、登記費收據存根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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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