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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船舶登記簿,每頁分為登記號數欄及船舶標示、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四部,除船舶標示部外,其餘各部,應分為事項欄及權利先後欄,並依左列規定記載之: 一、登記號數欄,記載該船登記次序。 二、船舶標示部,記載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船舶之標示及其變更事項。 三、所有權部之事項欄,記載關於船舶所有權之事項。 四、抵押權部之事項欄,記載關於船舶抵押權之事項。 五、租賃權部之事項欄,記載關於船舶租賃權之事項。 六、各部之權利先後欄,記載事項欄內所登記事項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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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