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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編管執行機關或因配合動員需要填發船舶運用通知,應於規定報到時限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船舶所有人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其所屬機關(構)、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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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