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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一句話看懂
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規範災區內受災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目的在於減輕災區民眾稅負,協助災後重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12-18・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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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 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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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 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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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 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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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 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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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 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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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二條
至
第五條
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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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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