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 第2條

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第2條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 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第4條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第5條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第6條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第7條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第8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1條看 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