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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第4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 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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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