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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9條

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興建安置災民之房 屋不足時,由政府興建重建住宅提供;其提供方式,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依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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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