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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8條

需用土地人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所需土地,為增進公共利益,急需先行利 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後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並送由徵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 及先行利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徵收公告時,將上開事由一 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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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