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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河川管理機關對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 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廢止、變更其建築執 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 物,亦同。 河川管理機關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非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 認確屬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逕行限期令其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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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