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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 第11條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第11條
中央政府應依業務需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邀集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召開本中心督導聯繫會議,並邀 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加。 二、辦理本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職前訓練。 三、結合專家學者巡迴輔導本中心業務。 四、定期對本中心業務進行績效考核。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
第四條
第四項規定委託民間團體設立本中心時,得將下 列事項委辦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 一、指派專責人員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定期辦理本中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三、不定期抽查本中心執行計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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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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