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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第2條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提供災區居民下列服務: 一、心理服務: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 二、就學服務:協助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 三、就業服務:協助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服 務。 四、福利服務:對老人、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 性及發展性之服務。 五、生活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六、其他轉介服務:提供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 藝文展演與其他重建相關服務及資訊之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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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